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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丢失赔偿规定
时间:2016-07-30 17:27:00 作者: 阅读:
丢失书刊资料,原则上要求赔偿同版本书刊,在无法赔偿同版本书刊时,则由本馆根据该书刊的使用、保存价值、馆藏复本量和书刊的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如下:
(一)丢书赔书
1.丢失图书,首先应去所借图书的书库声明,同时申请续借一次,并查清该书书名全称、丛书名、著者及出版地、出版年等信息,及时与出版社或书店联系购买,以便用所买新书替补赔偿。
2.所赔图书应与丢失图书版本相同,修订本、盗版、二手图书不能赔付。办理赔书手续时需另付材料费2元。
(二)丢书赔款
1.丢失图书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逾期罚款照常计算。
2.丢失图书而又买不到的,根据所丢图书的复本量、出版年、单卷本、多卷书、成套书、精、简装等情况而定赔偿金额。
3.若丢失一般单卷本图书,且复本量2册以上者,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15倍赔偿;1986~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;1991~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8倍赔偿;1996~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2001~200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4倍赔偿;200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。
4.若丢失一般成套书、多卷书的其中一册,1989年以前的图书按成套书价的3倍赔偿;1990~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成套书价的2倍赔偿;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成套书价赔偿。
5.若丢失的图书是馆藏孤本、珍本、善本,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。有光盘书按含光盘定价赔偿。
6.丢失外文原版书,按现在的外汇比例外折算成人民币,再在出版年书价的基础上,每年增加原书价的10%作为现价。现价+原价×5倍=索赔价。珍本、孤本、善本图书加倍。
7.丢失精装书刊以平装书刊赔偿、原版书刊以影印书刊赔偿时,须赔偿精、平装、原版、影印之间的差价。复制件须加一定数额的赔偿金。
8.丢失报刊其中一册或一件者,按其全年报刊订购价赔偿。
9.所有丢失赔偿,单价不足1元的按1元起价赔偿;以平装本赔偿精装本的,需补齐差价部分。
10.丢失书刊赔偿后,在三个月内又找到原书且无破损者,可将原书退回本馆,凭赔款单据到流通部或阅览部办公室认可,再到图书馆办公室退回赔款。